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
1、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在試用期内,除用人單位具備法律明确規定的過錯性行為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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