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失信被執行人的條件是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且有一些不良行為的情形。例如: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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