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第28條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有兩個:
(1)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即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
(2)非勞動者的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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