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去派出所錄口供是最公安機關的正當要求,是不可以拒絕的。在發生打架事件後應當積極的配合警方的調查,積極取證,在審查時積極配合主動交代,而不是一味地推卸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将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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