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能和解解決。共同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是司法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民事的主體可以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範圍内自由解決自己的民事權利,所以患者及醫療機構雙方可以在國家法律的允許範圍内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責任的争議一起用協商的方式進行合理的解決。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争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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