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設立的意義:中央可以直接對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經濟優勢和政治優勢的城市進行管理,而不需要通過省這個中間環節,提高了管理效率。這樣對周圍的地區有輻射和帶動作用,也減少了所在省的管理壓力。
直轄市是直接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建 制市。1954年憲法規定:全國劃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1978年憲法規定:直轄市分為區、縣。從而确立了直轄市為轄縣的省級行政單位。直轄市直接受國務院領導。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直轄市人民政府不适當的決定和任命,向直轄市人民政府交辦各項行政工作。直轄市人民政府向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直轄市人民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及政府各工作部門首長組成,全面管理本行政區域内的行政工作 , 領導全市的經濟、社會、文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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