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産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産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産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産生: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髙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産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産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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