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收到的傳票上會寫清楚下次開庭的時間和地百點,所以按照傳票上寫的時間和地點到庭調解即可。《刑事訴訟》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度月内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問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可以和對方和解,達成協議。建議協商一緻後讓法院出具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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