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時保留證據
醫療糾紛發生後,患者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及時要求行為人及科室主任寫清事情經過,并将用過的醫療器械封存。
2、處理過程
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會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然後展開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會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3、處理後果
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後,則可由醫務部與病人協商解決。如病人或家屬不能接受,則将調查結果報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領導。
4、醫院會将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争取協調解決如确屬醫療單位問題。
5、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建議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6、如病人或家屬對一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鑒定結論仍然不服,患者或患者近親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情況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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