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緻企業損失;
2、勞動者違反相關約定導緻企業損失,如勞動者洩漏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從而導緻企業利潤下滑産生經濟損失;
3、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勞動者職務行為導緻企業損失,主要表現為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财産、無形财産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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