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建房出現安全事故由承包商負責。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産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将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産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産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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