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房本離婚的辦理,可由雙方協議分割住房,把分割細則寫入離婚協議,以後取得住房産權,再憑離婚協議,辦理住房過戶給一方,對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起訴維權。如果雙方達不成一緻意見,可以在取得住房産權之後,再起訴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争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争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争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争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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