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物上能設多個抵押權。原因如下:
1、超額抵押是當事人約定的,隻要不違反意思自治,法無必要幹涉。
2、超額抵押不會害及債權實現,因為順位在前的抵押權未必會實現,因而即使抵押權順位在後也可以使債權全部受償。
3、當債權不能全部受償,抵押權的存在能保證得到一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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