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訴訟、仲裁及調解相比,和解最大的優勢在于解決糾紛無須借助第三方并且具有最高的自治性。靈活性。形式和程序上的随意性使得和解具有極大的靈活性,正由于此,和解往往可以和其他糾紛解決方式同時使用,并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争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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