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為四類分别是:土地确權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土地行政争議。
解決途徑如下:
1、土地确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人民政府作出确權處理。
2、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
3、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土地行政争議,按一般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1款,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争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争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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