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夫妻共同财産,其所有權屬于夫妻二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平等分割,除非夫妻雙方達成一緻意見将财産全部或部分贈與給婚生子女,否則婚生子女是不參與離婚财産的分割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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