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當事人提交資料,業務部門審核之後,提交财務部門,是按月劃撥的,自提交資料之日起一般60日内支付到位。
根據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規定:
第七十九條業務部門應将工傷待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工傷待遇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供養親屬,履行告知義務。
第八十條業務部門每月根據工傷待遇、待遇調整、待遇重核等相關信息,建立當月工傷職工待遇支付台賬,生成《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核定彙總表》轉财務部門。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從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從死亡的次月起計發,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的第4個月起計發。
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墊付的工傷醫療費可通過簽訂代發協議的商業銀行進行支付;在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發生的費用可通過與工傷協議機構網上審核後進行直接結算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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