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營養費是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确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是否需要賠償受害人營養費,要視受害人受傷害或者殘疾的具體情況而定。受害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請求營養費的賠償:
1、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
2、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後處于恢複期;
3、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複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别營養的。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并在對受害人傷殘情況及恢複情況進行核實的基礎上,确認受害人确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或者恢複身體機能的,才可酌情決定賠償營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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