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編寫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
本法及條例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共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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