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在第五編第十九章規定了占有制度。
占有是指占有人對不動産或者動産的實際控制。占有不是物權的種類之一,其是不同于《物權法》中關于物權的占有、使用、處分、收益權限中的占有。
依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關于占有的規定:“基于合同關系等産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産或者動産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故而,占有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也不是一種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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