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納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土地增值稅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預交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的借方餘額包括預交的土地增值稅。
企業按規定補交應由已實現的經營損益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實際補交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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