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死亡,法院應當中止訴訟,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如果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終結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确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産,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