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則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
近因是引起保險标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險标的損失的間接的、不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稱為遠因。在保險理賠中,近因原則的運用具有普遍的意義。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标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于保險責任,若造成保險标的損失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範圍内的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反之,若造成保險标的損失的近因屬于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賠付責任。隻有當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時,才構成保險人賠付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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