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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情形有哪些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01 18:50:17

  離婚案中,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情形有: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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