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産的清算方法解釋如下:
1、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産證的。如無婚内财産約定,該房産屬于婚前财産,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改變其性質。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以個人财産按揭購買房屋,産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的。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該房屋為個人财産,針對共同還貸部分及婚後還貸所對應的增值部分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婚後出資買房的,應作為夫妻共同财産依法進行分割。
4、夫妻雙方婚前父母為其購買房屋的,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夫妻雙方婚後父母為其出資購買房産的,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部分資産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财産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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