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期間不可以出國,看守所在押人員取保候審的,必須在公安機關指定區域生活,随傳随到,否則視為逃脫,可以立即終結取保候審、罰沒保證金、追究保證人責任,在其臨近開庭前期,由看守所負責繼續收監該人,保證其按時前往開庭。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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