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使用權會收回的情況是:
1、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産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2、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
3、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适當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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