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有兩種方式:
1、獨立适用。适用于犯罪情節比較輕,但又不宜繼續滞留我國境内的外國人。
2、附加适用。适用于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
【法律依據】
《刑法》第35條,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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