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動産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産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産占有人無處分動産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産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相關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将不動産或者動産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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