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
不嚴重,移送審查隻是說明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具體還要移送檢察院進行審查才能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以下内容:證據是否确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确實、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
在查明犯罪事實和取得确實、充分證據的基礎上,應當對犯罪的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恰當進行鑒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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