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如果對于案情簡單明了、财産争議不大,一般都可适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從立案次日起的三個月内。
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随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對于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當即開庭審理,并獨自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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