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途徑是,與債務人溝通協商解決;
第二途徑是,尋求第三人作中間調解,或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第三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财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讨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
第四途徑是,如果有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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