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水平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要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
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适當的遺産。不列入繼承順序。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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