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義是對外界群衆意示配偶身份,而非男女内部之間以配偶相稱。
要證明男女之間的共同生活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群衆認為是夫妻的”是必要條件。但對群衆的看法應具體分析,如果群衆認為雙方是夫妻是基于在日常接觸中一方是以配偶身份指稱另一方,則應認可群衆的看法;如果群衆是基于“雙方在一起吃、住等的狀态同平常夫妻沒什麼兩樣”而認為雙方是夫妻,這時不宜輕易認可群衆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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