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以法制為基礎是對的,一般法治是指以民主為前提和基礎,以嚴格依法辦事為核心,以制約權力為關鍵的社會管理機制、社會活動方式和社會秩序狀态。
法治的優越性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而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
第一、法治社會的法律作為成文的衡量是非對錯的标準,由于沒有特别針對某一部分人群,所以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二、由于條文明确規範,所以能夠約束社會每個人和每個全體的行為;
第三、法律不随時間或者具體應用情況而改變,這些保證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
第四、法治社會的法律出發點為保證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為法律制定的本身提供了正當性。而對于以上的每一條,人治社會都無法給予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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