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失蹤時,首先要審查該财産是否為夫妻共同财産。如果債務人的财産為夫妻共同所有,那麼配偶有義務為另一方償還債務。其次可以向法院申請申報失蹤人員。法律将建立失蹤人員申報制度,将失蹤人員申報為失蹤人員,并為其設立财産受托人,管理失蹤人員的财産,保護失蹤人員和相對人的财産權益。最後在訴訟時效期間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者财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繳欠款,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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