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有以下3種情況,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樣能執行:
1、如果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執行人為老人,兒子名下有房産,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逃避債務轉讓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标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标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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