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辦理再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三)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四)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複婚申請,會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複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複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複夫妻關系。因此,複婚時必須帶着離婚證或離婚證明或者法院的離婚判決。登記機關會對離婚證做收回的處理。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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