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緩刑判決書後,依法是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回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道。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确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簡易程序審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