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車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費;票面乘車站開車時間前48小時以上的按票價5%計,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按票價10%計,不足24小時的按票價20%計;
2、開車前48小時~15天期間内,改簽或變更到站至距開車15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費;
3、辦理車票改簽或“變更到站”時,新車票票價低于原車票的,退還差額,對差額部分核收退票費并執行現行退票費标準;
4、上述計算的尾數以5角為單位,尾數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以上且小于7.5角的計為5角、7.5角以上的進為1元.退票費最低按2元計收;
5、改簽或變更到站後的車票乘車日期在春運期間的,退票時一律按開車時間前不足24小時标準核收退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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