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項:
(1)侵權行為主體要件。侵權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侵權行為要件。首先,緻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其次,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所謂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行使職權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損害結果要件。損害結果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觀損害。
(4)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職務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行為的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質的聯系。隻有兩者之間具有這種聯系,國家才負責賠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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