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将其争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争議的方式之一。
特征:
1、自願性: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确定的。
2、靈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确定與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3、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洩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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