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清算保全的法定解除條件有:
1、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複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财産擔保,應當解除财産保全。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确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财産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财産保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财産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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