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1、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2、勞動者主觀上無過錯,因客觀原因導緻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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