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般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選擇哪個法院管轄由當事人根據有利于自己訴訟請求的原則自行決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9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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