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複執行是指已中止執行的程序,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繼續進行的制度。恢複執行一般發生在仲裁裁決中。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争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
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終結後,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可供執行财産或線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複執行。申請恢複執行應出示身份證明(單位提交申請恢複執行時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作為權利義務承受人申請的,應提供相應證據,由法院依法變更申請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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