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煙草專賣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許可書面決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将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煙草專賣局應當自作出予以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決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請人送達煙草專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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