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5日内,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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