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首先,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的後果由總公司承擔;其次,由于分公司的财産歸屬于總公司,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所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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