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取離婚證後,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以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增減子女撫養費、經濟幫助金額的,可向原受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填寫自願離婚變更協議書。
(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屬實的,應當準予變更,并在自願離婚變更協議書上加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專用章。
(三)變更協議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變更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當事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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